2010年2月28日 星期日

臺鐵攜帶「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」注意事項

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攜帶「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」隨乘應行注意事項

97 11 01 日修訂

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(以下簡稱本局)開放旅客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隨乘,特修訂本應行注意事項,旅客攜帶自行車乘車時,應遵守本局相關法規與本應行注意事項,其規定如下:

一、 開放對象:現階段先行開放「旅客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隨乘」。一般「非折疊式」自行車因佔用空間較大,礙於站場及車廂等硬體設施,目前暫不開放。
二、開放車種:
 (一)非對號列車:含區間車、區間快及普快車,不限車廂;旅客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應以「車不離身」方式隨乘。
 (二)對號列車:限於推拉式(PP)自強號之第12車。攜帶「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」旅客,請依標示或快遞人員指示擺放並嚴禁滯留於「自行車置放區內」;旅客妥當放置自行車後,可乘坐於第12車客車廂(其他車廂亦可),進出車廂一律由客車廂座位區之自動門上下車。
 (三)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隨乘之旅客,應自負保管之責,並隨時注意其他旅客進出車廂,禮讓進出動線,以免妨礙其他旅客。
三、計費辦法:以「旅客隨身攜帶物品」方式處理,不另收費。
四、開放尺寸:不限尺寸,惟須「置於攜車袋」之自行車(車體不得外露)方可隨乘。
五、罰則:旅客攜帶「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」搭乘非本注意事項第二條指定之列車,本局將處以「1輛自行車比照1名全票旅客」方式,辦理補票,即補收旅客所搭乘等級列車之區間等額全價票價。
六、損害賠償:旅客因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造成本局或第三人之損害,應負法律上相關之責任。旅客因違反規定導致本身之損害,應自行負責,本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0 意見:

張貼留言

Modified by 雨濃山莊

雨濃山莊 ©Template Nice Blue. Modified by 雨濃山莊

TOP